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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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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2. 2.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3. 3.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8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可以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訂定陞遷規定實施。同時,軍文併用機關人員的陞遷,也可以準用這個規定。而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可以看到對於不同類別的人員(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軍文併用機關人員),各有不同的陞遷規定,這些規定也需要函送考試院備查,以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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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8 條規定:「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軍文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