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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2.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3.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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