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8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可以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訂定陞遷規定實施。同時,軍文併用機關人員的陞遷,也可以準用這個規定。而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可以看到對於不同類別的人員(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軍文併用機關人員),各有不同的陞遷規定,這些規定也需要函送考試院備查,以確保符合法定程序。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陞遷任免,分別依各該人事專業法規規定辦理,有別於機關內一般人員,爰於第一項規定是類人員之陞遷,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三、又軍文併用機關文職人員之陞遷,亦適用本法規定,惟是類機關職務亦得由軍職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存有不同之陞遷制度,易造成陞遷作業之不便,爰於第二項規定,是類機關可準用獨立人事系統人員另定陞遷規定。 四、另依本條訂定之陞遷規定,因係另定獨立整體性之陞遷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明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陞遷任免,分別依各該人事專業法規規定辦理,有別於機關內一般人員,爰於第一項規定是類人員之陞遷,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三、又軍文併用機關文職人員之陞遷,亦適用本法規定,惟是類機關職務亦得由軍職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存有不同之陞遷制度,易造成陞遷作業之不便,爰於第二項規定,是類機關可準用獨立人事系統人員另定陞遷規定。 四、另依本條訂定之陞遷規定,因係另定獨立整體性之陞遷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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