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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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茲為避免本法公布時,其他相關法規及配合措施未能及時配合訂定(修正)發布或規劃妥善,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之困擾,爰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十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訂定,以資周全。
各機關依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升於本法規定,以資周妥。 三、參考條文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各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一、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茲為避免本法公布時,其他相關法規及配合措施未能及時配合訂定(修正)發布或規劃妥善,造成實際運作困難之困擾,爰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十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訂定,以資周全。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提升於本法規定,以資周妥。 三、參考條文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各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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