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7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陞遷,得準用該法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的規定。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的年資,得按照相應的規定提敘官職等級。這顯示此法條對於各種類型的公務人員陞遷具有一定的適用性。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特別法律且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以及未納入銓敘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其陞遷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使其辦理陞遷亦有所準據。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適用特別法律且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以及未納入銓敘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其陞遷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使其辦理陞遷亦有所準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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