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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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7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陞遷,得準用該法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的規定。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的年資,得按照相應的規定提敘官職等級。這顯示此法條對於各種類型的公務人員陞遷具有一定的適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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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