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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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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7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陞遷,得準用該法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的規定。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的年資,得按照相應的規定提敘官職等級。這顯示此法條對於各種類型的公務人員陞遷具有一定的適用性。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適用特別法律且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以及未納入銓敘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其陞遷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使其辦理陞遷亦有所準據。

(0980331 全文修正)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502 制定)

明定適用特別法律且納入銓敘範圍之交通事業人員,以及未納入銓敘之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其陞遷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使其辦理陞遷亦有所準據。

(09803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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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7 條規定:「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