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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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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各機關在辦理陞遷業務時,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同時對於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果有違反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為例,職務異動應提早60天繳交申請,否則視為提早提交流程,應取消辦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502 制定)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以及應行迴避之義務。   二、鑑於辦理陞遷業務之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等情事,將嚴重損及相關人員之權益或造成作業過程之困擾,爰予明文限制;並對於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件,為避免影響分數之評定,進而影響甄審結果,故規定應行迴避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酌予懲處,以確保公務人員陞遷之權益。

(098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本條之迴避規定,辦理內陞及外補案時應一律適用,爰將本條規定之「甄審案」修正為「甄審(選)案」,以資周妥。

  • 懲處名詞
(0890502 制定)

一、明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以及應行迴避之義務。   二、鑑於辦理陞遷業務之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等情事,將嚴重損及相關人員之權益或造成作業過程之困擾,爰予明文限制;並對於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件,為避免影響分數之評定,進而影響甄審結果,故規定應行迴避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酌予懲處,以確保公務人員陞遷之權益。

(09803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本條之迴避規定,辦理內陞及外補案時應一律適用,爰將本條規定之「甄審案」修正為「甄審(選)案」,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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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