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各機關在辦理陞遷業務時,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同時對於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果有違反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為例,職務異動應提早60天繳交申請,否則視為提早提交流程,應取消辦理。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以及應行迴避之義務。 二、鑑於辦理陞遷業務之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等情事,將嚴重損及相關人員之權益或造成作業過程之困擾,爰予明文限制;並對於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件,為避免影響分數之評定,進而影響甄審結果,故規定應行迴避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酌予懲處,以確保公務人員陞遷之權益。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本條之迴避規定,辦理內陞及外補案時應一律適用,爰將本條規定之「甄審案」修正為「甄審(選)案」,以資周妥。
一、明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以及應行迴避之義務。 二、鑑於辦理陞遷業務之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等情事,將嚴重損及相關人員之權益或造成作業過程之困擾,爰予明文限制;並對於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陞遷案件,為避免影響分數之評定,進而影響甄審結果,故規定應行迴避之義務。如有違反者酌予懲處,以確保公務人員陞遷之權益。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本條之迴避規定,辦理內陞及外補案時應一律適用,爰將本條規定之「甄審案」修正為「甄審(選)案」,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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