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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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