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務人員對陞遷事宜得提起救濟。 二、茲為期各機關本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相關事宜。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精神,爰明定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之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以使陞遷不公有救濟管道,進而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明定公務人員對陞遷事宜得提起救濟。 二、茲為期各機關本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相關事宜。並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精神,爰明定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之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以使陞遷不公有救濟管道,進而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