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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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機關在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並且如果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則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例如,可舉出該機關在甄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審後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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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