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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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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六條
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
第十六條
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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