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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2.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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