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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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 2.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為應職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職務列等相當。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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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3條,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的是具有相同列等但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的職務,或者是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規定的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舉例來說,根據考試院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發布的「職等標準」,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係屬授權命令,對於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所提及的職務相當應該有相當具體的標準,以便在實際操作上能夠確切適用。 這是比較直接的例子,能夠解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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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