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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主管職務。
  2.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為應職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職務列等相當。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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