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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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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曾依本辦法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2. 2.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3. 3.優惠退離人員不依第一項規定繳回時,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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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失補償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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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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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第 10 條規定:「曾依本辦法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