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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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核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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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6 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解釋為各機關在核定預算員額時,應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並進行核實配置。這表示在設定人員預算時,應該考慮到機關的實際需求和財務能力,以符合撙節原則。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中央政府機關在進行預算員額核定時,考量到某個部門的業務消長情況,以及該部門的人事費用情況,最終核實配置了特定人員資源以應對變化的業務需求。这样的做法就符合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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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