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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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行政院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一、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辦理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 2.各一級機關應於前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機關層級及人力類型,辦理所屬各級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並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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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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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7 條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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