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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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四、各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其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依法規保留職缺、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 五、各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經檢討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者。
- 2.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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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法人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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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