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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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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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機關若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情形,應進行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其中,參考內政部台八十七內社字第八七三七二二五號函及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八四八四號函釋明可提供相關範例。
-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7 條條文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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