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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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移撥者,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務聘任之。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等級之職務可資聘任時,得以較低等級之職務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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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2 條,當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移撥時,新職機關應在法定編制內聘任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的職務,若法定編制已無相當等級之職務可供聘任,則可以聘任較低等級的職務。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聘任人員在機關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仍能夠獲得相當的職務安排。 範例:例如在某機關進行組織調整,原本聘任的人員需被移撥至新的職務,但新的職務等級已無相當的職務可供聘任,根據這項規定,新職機關可以聘任較低等級的職務給這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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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