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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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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務等級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2.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聘任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 3.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聘任人員,得辦理資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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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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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