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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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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假別給假;其訓練進修補助費,除當學期仍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金額或比例補助外,其後各學期之補助,應依新職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外進修,並已出國進修者,新職機關仍應准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列管及監督其履行義務;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職機關得准予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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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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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移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