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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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財團法人,且其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行政院遴聘(派)、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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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第 2 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指的是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指的財團法人。而其董事、監察人需依據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的規定,報行政院遴聘(派)、解任。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的官方文件,例如公布施行的民法總則編第六十條第一項和第六十二條規定,捐助章程的内容不完善的話,法院可以根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明,进行必要的处分。這和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精神是一致的,即董事、監察人的遴聘(派)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的规定。
- 法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財團法人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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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