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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
  2. 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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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opop07865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服務機關要尊重涉訟輔助審查小組的判斷 但後來送保訓會就不用理審查小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