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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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 2.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
- 3.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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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