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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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機關發給。
- 2.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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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並由服務機關發給相關的涉訟輔助費用。而根據第2款規定,在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時,也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機關首長因執行職務而涉訟,需要尋求涉訟輔助,相關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上級機關來決定,並由服務機關負責發給相關的費用。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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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