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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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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機關發給。
  2. 2.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首長職務涉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涉訟輔助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並由服務機關發給相關的涉訟輔助費用。而根據第2款規定,在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時,也應依照前述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機關首長因執行職務而涉訟,需要尋求涉訟輔助,相關事項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上級機關來決定,並由服務機關負責發給相關的費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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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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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