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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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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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公務人員如果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可以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后,以分期方式攤還。例如,如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所列情況未能一次性繳還費用,可以向涉訟輔助機關提出申請,得到同意後分期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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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