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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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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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1條是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當事人得對於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舉例來說,如果有公務人員認為其受到違法的解雇,依法可以提起再審之訴。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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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