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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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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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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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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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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