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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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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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符合請頒獎章的人員身故後,可以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來接受追頒的保訓專業獎章。具體範例則需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以提供。暫無法提供最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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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