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察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制度或方案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二、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辦理業務之實地視察、指導事項。 三 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及人事之實地視察事項。、 四 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第一職等以上人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視察室業務。 視察執行任務完畢,應繕具報告,陳請主計長、副主計長核閱。 視察經派在各單位者,並擔任該單位職掌範圍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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