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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一職等編審之工作,由主計長、副主計長隨時指定之。其派在各單位者,承所在單位主管之命,辦理與該單位業務有關之左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制度、計畫、方案之研訂、設計、審查事項。 二 中外法規、制度資料之蒐集、整理、譯述事項。、 三 各種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 承辦特定業務及重要文稿與報告之撰擬、審事項。、 五 其他專案研究及交辦事項。、 派在各單位工作之一職等以上視察,在未辦理視察業務期間,其工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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