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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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司、處、室主管應就職掌範圍,分別訂定所屬人員職位說明書 (或聘約) 確定工作項目並賦予適當之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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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及的行政院發布的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下稱分層負責要點)來看,可以解釋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目的,即各局、司、處、室主管就其職掌範圍,應分別訂定所屬人員的職位說明書,確定工作項目並賦予適當的工作量。可以舉例說,根據該分層負責要點,機關首長可以代為核定事項的範圍及公文決行層次,而各局、司、處、室主管則負責確定所屬人員的工作項目和工作量。這樣的規定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明確各個職務的工作內容,從而使得整個行政機關能夠更有效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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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