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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局、司、處、室主管應就職掌範圍,分別訂定所屬人員職位說明書 (或聘約) 確定工作項目並賦予適當之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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