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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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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負與有關機關及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四、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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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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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各層負責人員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