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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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負與有關機關及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四、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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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