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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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權責賦予逕行處理之事件,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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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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