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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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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一 程式方面:、 (一) 應辦院稿而誤用處稿或應辦處稿而誤用院稿,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簽之紙張使用不適當或書寫超出格式以外,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未能符合一文一事之原則,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主旨未能符合一段完成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說明及辦法之敘述未能符合一項一意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書表編製方法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 速別或機密等級區分不適當,由主管科長負責。 (八) 應具備之前案或必要文件而未檢附,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九) 案卷未能整理裝訂整齊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程序方面:、 (一) 未按規定權責或職掌處理公文,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 應予辦理之公文,而以存查方式處理,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送會相關單位而未送會或需送會多數單位而未能注意時效以影印本分會,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公文而第二層或第三層予以核定,由核定之主管負責。 (六)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公文而陳送第一層或第二層,由第二層或第三層主管負責。 三 行款方面:、 (一) 機關或首長之銜名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對上行、平行、下行之稱謂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分行之機關遺漏,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書寫「受會單位名稱」之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承辦人及稿人之簽名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文字方面:、 (一) 重要事項漏未敘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引用日期、文號、人名、地名、科目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用詞不當或意義含混,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未能符合規定用語或用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字句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字體不清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七) 未按規定使用標點符號,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數字方面:、 (一) 未能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有關數字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為大寫之金額數字誤用小寫,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法令方面:、 (一) 有法令規定而未能按照法令處理,或引用法令條文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 對法令規定誤解或曲解,由各該科長負責,其主管、副主管連帶負責。 (三) 法規、制度、計畫、方案擬訂欠完善妥適,由承辦人、各該科長及其主管、副主管負責。 (四) 應加蓋「授權代判」之章戳遺漏或所列授權項目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 處理意見方面:、 (一) 未能針對案情主旨研究清楚擬具處理意見,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所擬辦法欠周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引用成案錯誤,致同一案件之處理辦法前後矛盾,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根據調查或視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報告人負責,其處理意見不當,由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五) 決定辦法不當,由各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八 其他方面:、 (一) 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由打 (繕) 人負責,校對人連帶負責。 (二) 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三) 各局、司、處、室、科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應由主辦局、司、處、室、科負責,但會辦單位如有積壓遲延,由會辦單位負責。 (四) 文卷公物如有遺失損毀,由保管人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捐失者,不在此限。 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公文逐級核轉至秘書室仍發現錯誤者,其局、司、處、室主管及副主管應連帶負責;經秘書室核稿轉陳而仍發現錯誤者,視其情節秘書室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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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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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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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26 條規定:「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一 程式方面:、 (一)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