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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章或條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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