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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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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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角度,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了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的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這表示負責人員對這些事件承擔行政上和法律上的全部責任。 舉例來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中提到的行政執行法第1條規定顯示,行政執行應依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顯示了法律對行政執行的規定,同時也表明了法律和規範對行政行為的約束和指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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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