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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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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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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