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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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新任職員於接奉派令後一個月內報到,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先簽請主計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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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處新任職員於接奉派令後一個月內報到,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先簽請主計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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