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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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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0 條,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這項條文中,主要是針對主計機構人員的任命程序作出規定。當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後,需要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另外,一級主計機構在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內,如果未收到總統府的任命令,就應該函請銓敘部辦理。 參考資料: https://e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B0010014&flno=10#N1 (司法院法學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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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0 條規定:「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