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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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0 條,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這項條文中,主要是針對主計機構人員的任命程序作出規定。當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後,需要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另外,一級主計機構在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內,如果未收到總統府的任命令,就應該函請銓敘部辦理。 參考資料: https://e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B0010014&flno=10#N1 (司法院法學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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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