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根據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0 條,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這項條文中,主要是針對主計機構人員的任命程序作出規定。當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後,需要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另外,一級主計機構在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內,如果未收到總統府的任命令,就應該函請銓敘部辦理。 參考資料: https://e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B0010014&flno=10#N1 (司法院法學資訊網) 根據這條法規,我們可以舉一個實際的例子,例如像是某一級主計機構在接獲應請任命人員的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內,如果未收到總統府的任命令,就應該函請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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