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