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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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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2. 2.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辦(管)人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得由其一級主計機構報請總處核定,調任至總處派或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職務範圍之同一序列主辦(管)或較低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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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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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25 條規定:「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