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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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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2. 2.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主辦(管)人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當事人者,得由其一級主計機構報請總處核定,調任至總處核派或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職務範圍之同一序列非主辦(管)或較低職等職務。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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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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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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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25 條規定:「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