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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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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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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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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