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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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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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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