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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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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根據前述的法律相關資料,特種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且相同性質或類似的基金可以採用一致的會計制度。舉例來說,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21條及第96條的規定,特種基金可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而每一種基金均應有相應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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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