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對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2 條,根據前述的法律相關資料,特種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且相同性質或類似的基金可以採用一致的會計制度。舉例來說,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21條及第96條的規定,特種基金可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而每一種基金均應有相應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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