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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並報請行政院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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