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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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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裁撤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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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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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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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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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