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非營業特種基金包括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作業基金為例,根據法律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在某個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情況下,該基金是為辦理水庫之經營、管理、保育與中央管河川之疏濬、災害緊急搶修與搶險等目的而設置的。基金的收入來源之一是疏濬的土石出售收入,用於疏濬所需費用的統籌運用。這些例子可以反映作業基金的運用方式和目的,符合特種基金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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