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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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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3條,非營業特種基金包括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作業基金為例,根據法律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在某個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情況下,該基金是為辦理水庫之經營、管理、保育與中央管河川之疏濬、災害緊急搶修與搶險等目的而設置的。基金的收入來源之一是疏濬的土石出售收入,用於疏濬所需費用的統籌運用。這些例子可以反映作業基金的運用方式和目的,符合特種基金的定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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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