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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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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這表示特種基金根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被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例如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和資本計畫基金。這些基金有著不同的目的和用途,並受到相應的管理準則規範。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 範例:根據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營業基金可以用於常規的業務活動,而債務基金則可能用於償還債務,信託基金可能用於受託管理資產,作業基金可能用於支持特定的業務運作,特別收入基金可能用於特定收入的管理,而資本計畫基金可能用於資本性的計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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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