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這表示特種基金根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被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例如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和資本計畫基金。這些基金有著不同的目的和用途,並受到相應的管理準則規範。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2 條 範例:根據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營業基金可以用於常規的業務活動,而債務基金則可能用於償還債務,信託基金可能用於受託管理資產,作業基金可能用於支持特定的業務運作,特別收入基金可能用於特定收入的管理,而資本計畫基金可能用於資本性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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