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5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應為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這表示除了符合特定規定的信託基金外,每個特種基金都應該有獨立的預算或分預算。这項資料可在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首頁>政府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96年度>96年度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預算案找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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