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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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部分) 之編審 (為簡便 計,以下簡稱國營事業預算)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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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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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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