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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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政策,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 二、各事業應遵照 院長精簡用人之指示,本企業化經營理念,注重用人成本效益,除新增單位或業務大幅擴增者外,不得增員,功能不彰或業務萎縮之部門,應檢討減列員額。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盡量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移轉民營化工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加強對轉投資民營事業之監督與管理,其原投資之政策目的已達成,或與事叢產銷營運已無密切關係者,應積極檢討讓售。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以減少環保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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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