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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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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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