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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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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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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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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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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