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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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發包資訊軟體服務費計費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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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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