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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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考會、財政部對各國營業事業機關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經建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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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